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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有效,且不中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之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依然有效,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一般是不停止执行的,除非存在以下情况的才会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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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放弃,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六、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满60日其近亲属仍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满60日仍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满60日仍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终止。
欢迎采纳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原则。 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是否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基于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说是国家意志的明确表示才能停止执行。这是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行政权应有的尊严所必需的。
以下是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吗这个问题回答,希望你能采纳。 行政复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过程,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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