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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从关押到看守所再到法院开庭要多长时间,要看具体情况。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2.刑事案件从决定拘留到法院开庭,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
案件从拘留到拘留中心再到法院需要多长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刑事案件从决定拘留到法院,经过调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其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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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被关九个多月”,已开庭的且过时日,就不再属于当庭宣判的范围,只能适用于择日宣判。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从被刑事拘留之日起,一般要经五到六个月的时间才会开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对于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为14日之内,最多不超过37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而法院的审限一般为三个月以内。所以,从上述程序的规定时间来看,从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算起,一般要经五到六个月的时间才会由法院开庭审理,并且,如果情况特殊的,则所需要的时间还会更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开庭休庭后多久由主办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对公诉案件的整个期限有相应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外,以简单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结束;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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