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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不同。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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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不同。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确定了这两罪分别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2人以上共同实施不同的犯罪,就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虚假诉讼的场合,指使他人作伪证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虽然常常存在指使与被指使的关系,但仍不成立其中一罪的共犯。这是因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的帮助具有不同的含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是指行为人为了当事人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不是指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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