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剩余财产应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分配方式,目前我国实践中大量存在“优先股”或类似操作,即由某个或某些股东先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若有剩余,再由其他股东分配,主张这样的安排有效的理由是,股东可对自身应分得的剩余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可视为股东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
在很多新闻中,我们经常看到公司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比如,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那么在进行公司财产清算的时候,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如何分配,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人员的相关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还有剩余财产的话,按章程有优先股先分优先股,若没有按章程的分配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 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4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