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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聚众赌博包括:(...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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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益为目的,集体赌博,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3)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人数累计20人以上(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海外赌博,从中收回扣除,介绍费的;(5)其他集体赌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立案起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博金额可以通过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获胜的分数乘以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罪的认定是: 1、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2、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 3、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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