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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对此有相关规定。具体有以下分类: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术语,又称“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对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世界各国刑法中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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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如果犯罪的人年龄已经满了16周岁,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特定的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语义非常明确,是指构成了某种犯罪,触犯了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指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对此不能随意作扩充解释,否则就背离了立法原意。 第二,这一解释本身与刑法理论相悖。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理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是否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实施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学界普遍认为,这八种犯罪均为故意。因此将“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不能排除其中的过失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定罪,对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定绑架罪,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这种行为系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定故意杀人罪。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笔者认为,对此应通过立法解释或直接修改立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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