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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司法认定差异

2024-11-14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以“插入”为依据,即男子生殖器插入女子体内即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强奸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接触即构成犯罪既遂。 强奸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如果完全可以实施强奸行为,但出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则属于中止。而其他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无法完成,则属于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称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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