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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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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置教职工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三)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四)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五)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的;(六)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和教师单一标准的;(七)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
A中小学教材审定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国发[2001]21号 “22.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查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三、行政许可条件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教材审定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三)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四)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四、行政许可数量 暂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由教材编写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承办处室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材料交江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教材审定委员会经过审查,分别做出如下结论,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1、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2、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3、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 江苏省教育厅应当根据省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审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列入本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江苏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申请表(3份)。(点击下载) 2、要求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的申请报告(1份)。 3、教材样书10本,所送审教材应为白皮书,即书的封面、扉页均为白皮,不能出现有关编写或出版单位、人员字样;教材的封面、扉页可另附,以备审查使用。 4、初审通过证明。 5、教材试验报告。 八、承办处室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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