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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
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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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构成执行失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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