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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需要根据伤者受伤的部位来具体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部位受伤会有不同的鉴定标准,在分析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胸部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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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10、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可享受的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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