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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与渎职的区别:一、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类型的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失职罪与渎职罪的区别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客观条件影响程度不同;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失职罪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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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失职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一.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与玩忽职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构成渎职罪的要件:①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渎职行为。③本类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主观方面有故意,也有过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共有33个罪名,一般有以下六种: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徇私枉法罪 5、枉法裁判罪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
1、行为人主观目的区别。全心全意,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尝试过程中出现行为与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不尽协调,造成目标的不能圆满实现,属于失误的范畴。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职务中,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性质。 2、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区别。失职源于。履行职务中的指国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职位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 此种具有消极的特征。由于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导致情况的失察,谋划的失策,指挥的失机,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 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就是做了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是与其应履行义务相反方向的作为。 由此而导致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破坏、干扰和消极影响,产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为的。 3、客观条件影响程度区别。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行为人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就可以减轻或避免的,此种情况下,应减轻而未减轻,能避免而未避免,行为人则应承担失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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