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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所谓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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