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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①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②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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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b)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c)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d)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e)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f)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g)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送养人需办理哪些手续?送养人将孩子送养,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呢送养人与被送养人的关系不一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也不同。送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由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二)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告知收养当事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童)申请办理福利院入院手续。 (三)社会福利机构自受理收养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2个月内完成入院手续,并按照儿童福利院收养弃婴落户办法办理集体户籍登记。 (四)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后,到所在区县民政局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手续办理收养登记。 (五)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还需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本人收养前的子女情况证明,并加盖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公章。 四、已经确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收养人户口迁移手续。 五、符合《通知》规定的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由弃婴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我市事实收养问题存在的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通知》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真解决好我市现已形成的事实收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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