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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股东同意的条件 如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殊决议事项,《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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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即可。《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新公司的成立不再需要在登记过程中通过验资程序。但《新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下列行业的公司仍需验资: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6。金融资产管理法:
股东不是必须转让出资,出资转让需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形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转让出资。但需符合下列程序条件: 1、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互相协商一致即可; 2、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3、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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