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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方面负有责任。例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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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障女性权益,促进女性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全社会应高度重视,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女性,保障女性权益的社会环境,使女性权益保障法给予女性的权利真正落实。国家需要在女性政治地位、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领域采取措施,提供必要条件对女性进行必要的保护,通过法制和行政手段努力创造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为女性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遵守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女性特殊权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保障和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女性权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在决策和工作中男女平等,维护女性权益。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努力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在全社会通过宣传法制,采取多种形式的有效手段,对广大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她们学懂本法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女性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女性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障女性权益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管理的长期工作。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和6个权益领域具体明确了国家、政府和部门、社会团体和市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章中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援助和全局保障措施,完善了对女性的救济途径,充分体现了保障女性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当前妇女权益保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应及时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司法解释,指导各地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调查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妇女大众的声音和诉求,监督法律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纳入地方人大的立法计划,修订完善本地区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使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支持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增加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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