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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差异

2024-12-0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为三者险)在强制性、赔付优先级、目的、赔付准则以及赔偿范围和额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于这些差异的详尽阐述: 强制性:交强险是由国家强制规定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购买的一项保险业务,其具有本质上的强制属性。而三者险则并非如此,车主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及其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是否投保此险种。 赔付优先级: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审理过程中,交强险理应优先于其它各类型保险进行赔付处理,而其他保险则需在交强险的赔付范畴内完成赔付工作。再者,目的方面。交强险的根本宗旨在于确保交通事故案件中第三者受害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以此有效缓解肇事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而三者险的主要功能则是作为交强险的有力补充,为广大车主提供更为全面且深入的保险保障服务。 赔付准则:交强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交通事故责任方为何方,保险公司皆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至于三者险的赔偿金额,则需依据车主在此次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赔偿范围及额度也是值得关注的重要因素。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涵盖了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多个方面,然而其赔偿限额相对较低;相比之下,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及额度则会因车主所选购的保险额度以及具体保险条款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此类保险产品能为车主提供更高额度的保险保障。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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