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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遗...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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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它主要包括: (l)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储蓄、衣物等。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结婚时制备的家具和其他用品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予人特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 如前题所述,对于复员费、转业费,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视为共同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中指定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存续期间的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采取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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