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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是主观可控制的.实际司法践中,有很多病理性酒精依赖者,这类人如果在酒精刺激作用下犯罪,并且有相关鉴定材料证实的,出于犯罪人有生理醉酒的特...
理论认为,一般生理性的情况下,还有责任能力应承担责任。即使责任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是行为人自己造成的,也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病理性醉酒首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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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认为,一般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还有责任能力应承担责任。即使责任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是行为人自己造成的,也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病理性醉酒首次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刑法有关条款并没有规定因醉酒犯罪的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免于处罚。因此,醉酒的人和没有醉酒的人犯相同的罪,所受的处罚也是同等的。至于醉酒的人犯罪后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当然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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