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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是要承担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消费者提供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否则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物损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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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能直接要你的宾馆.对方要想收回债权只有两种途径:一他和你们协商.二协商不成时他就必须向法院起诉,只有在他起诉并获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后,他才能收回债权.这时他也不能直接要你的宾馆,而只能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法院在执行中要对宾馆进行评估并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来偿还你们的债务,当拍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务时,超过的部分要还给你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本案中宾馆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嫖娼一般不会坐牢,但是带有严重性病嫖娼会被判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扩展资料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第十七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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