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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进行了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东大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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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公司法》第九十条,创立大会的职权,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决议发行公司债券;(九)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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