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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当然房屋原则上是个三分之一;2、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离婚后,发现第2条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例如:在招投标中,招标书为要约邀请,投标书为要约,中标书为承诺。 A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 上文中A的函电应该是要约邀请,因为没有约定价格,本意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思。水泥厂的回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在承认原来函电的情况下,约定了价格,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申请执行钱到法院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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