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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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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主观方面原则上为故意,实施上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行为的,显然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会绐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上述第四种行为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则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只是“应知”,则应认为是一种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指出,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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