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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不能取得著作权有: 一、著作权取得的基本规则——自动取得规则:著作权的自动取得系指作者在完成其作品创作之时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而...
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著作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由自然科学、社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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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著作权是版权吗这一问题的解释: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基于上文笔者对著作权概念的界定,立足社会实践,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有五点明显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在我国取得著作权的方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如下几个关键问题将决定案件走向。首先,恒源祥是否享有在先权利。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恒源祥在诉于xx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主张的是商标图案的著作权。 恒源祥称,其早在1997年就设计完成羊头图案并用于商品上,2002年11月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于xx恶意窃取该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但于xx认为,获得版权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其拥有著作权。涉案羊头图案实际上就是“羊”字的古金文字体,毫无独创性,不是具有独创性特征的作品。古文字属于公知领域的公共财富,恒源祥并不享有著作权。于xx并没有侵权,而且于xx于2001年提交注册羊头图形商标申请,早于恒源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如此说来,恒源祥主张在先权利,必须证明其对羊头图形著作权的形成时间要早于于xx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目前恒源祥集团撤回该案诉讼,证据很可能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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