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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
可按高空抛物罪论处,高空抛物罪界定问题如下:行为人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又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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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于高空抛物没有造成实害结果又没有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中“具体危险”的要求并缺乏个体法益指向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专门的规制手段。
高空抛物达到犯罪条件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被判决承担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如果是故意为之,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在此提醒大家:高层小区的住户应不要在阳台、窗台等地方摆放花盆、杂物等可能坠落的物品,以免高空坠物伤人,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3、难以确定具体人。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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