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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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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原定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如下情况能够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 1、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况; 2、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现有的实际消费水平的情况; 3、其他能够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情况。
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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