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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邀请出国旅游,费用由请托方支付,尽管行为人没有直接收取请托人的财物...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邀请出国旅游,费用由请托方支付,尽管行为人没有直接收取请托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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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邀请出国旅游,费用由请托方支付,尽管行为人没有直接收取请托人的财物,但提供旅游或者报销旅游费用,实际上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即行为人同样消费了请托人的钱财,所以构成了受贿。
为了享受公司福利参加的旅游且在活动过程中处于被管理状态,需按公司的既定安排进行活动。公司作为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资金提供者应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 因此,员工参加的旅游是非因个人目的而自由从事的活动,其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作原因造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如何认定受贿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手续费、提成、回扣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要作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开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不应认定受贿罪。对于其中违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经商的规定,或违反有关工作制度和纪律的,由所在单位处理。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2、合理报酬与违法所得区分开来。如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为外单位提供业务服务,按规定得到合理奖励的;为本单位推销产品、承揽业务作出成绩,按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提取合理手续费的;取得这些合理的劳动报酬,均不属于受贿。3、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与无利区分开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论对搞活经济有利或者无利,其性质都是受贿行为。但是,区分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或无利这一界限,对于衡量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否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都是必要的、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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