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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的抢劫是这样的:初次实施抢劫行为的;偶犯;未遂的;抢的数量较少;非法获利较小;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
情节较轻的抢劫是这样的:初次实施抢劫行为的;偶犯;未遂的;抢的数量较少;非法获利较小;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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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罪量要素,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是纯正的情节犯,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等概然性的规定给司法人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除保留了纯正的情节犯以外,增设了大量的不纯正的情节犯。不纯正的情节犯不象纯正情节犯那样概括,而是对构成犯罪的罪量要素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当然,这些现象也在刑法理论上引起了某些争议,例如这些构成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归属以及这些犯罪的责任形式的确定等。对此,应当从刑法理论上加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地认定这些情节,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较轻的抢劫是这样的:初次实施抢劫行为的;偶犯;未遂的;抢的数量较少;非法获利较小;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胁从犯,起的作用较小;阻止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的。
第一次抢劫,偶犯,未遂,抢劫数量少,非法利润小,不造成人身伤害,不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消除或者减少危害后果,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威胁从犯,作用小,防止严重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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