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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这个问题与死亡没有关系,要看借条本身的诉讼时效。 一、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1、要看借条写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
1、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对于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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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的问题。在债权人起诉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一般只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死亡的处理: (1)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诉讼终结的条件一是没有遗产,二是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适用,如果有遗产,是不能终结诉讼的。 (2)虽然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其与债权人丧失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人继承诉讼,则被告不适格,此时应变更被告。 (3)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被告(债务人)的财产变为遗产,由国家或集体继承,那么国家或相关集体理所当然地成为被告,原告(债权人)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以下就是债务人死亡债务问题怎么处理的相关回答。 1.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 2.但在继承人有为限定继承时,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在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财产清册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叁个月以上)内报明其债权。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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