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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挡机动车车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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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处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故意遮挡机动车牌照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12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当事人提供相应牌照、标志或者补充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故意遮挡机动车牌照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牌照应当按照规定悬挂,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染。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评分》罚款200人,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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