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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
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罚金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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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对于确无财产可执行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某些种类的犯罪,如经济案件、涉及财产损害的案件等,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判处附加刑罚金的,通常都会在正式判决前明确通知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在交齐罚金之后才正式宣判的,这样避免了判处后难以执行而使判决的严肃性受到影响的问题!实在有某种困难无法交齐罚金的,法庭也会酌情减免的,当然也是在正式判决前搞定的!罚金是交给法院指定的账户,并取得收据,其副本存入卷宗。
在刑事判决中所判的罚金是必须缴纳的,如果期满不缴纳的,可由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但是,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由法院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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