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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
1、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质权人享有质权以及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质押合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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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对象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 1、股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为了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最基本的要求:可转让性。 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可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律要求。 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量登记时设立;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登记时设立。 禁止预设流质条款。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的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股权质押应经下列流程予以办理: 1、由当事人就该股权质押达成协商,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向当地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 3、符合相关条件的,核准登记。 质权自当事人交付质物时设立。
办理股权质押的方式:首先,当事人就股权质押达成协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然后,向当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申请登记。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批准登记。质权应当在当事人交付质量材料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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