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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怎样审理

2021-03-11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庭提供新的证据。经开庭审理,通过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合原审时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意见,归纳本案的基本事实为: 2000年6月30日,被上诉人李x勃之父李x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保险合同,即平安全福保险合同、平安康泰保险合同、平安幸福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李x强,身故受益人为李x勃。合同签订后,李x强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2年3月27日,李x强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李x强驾车超速行驶、措施不当所致,李x强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李x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明。保险公司在收到李x勃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李x勃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只是口头答复因李x强在投保时隐瞒病情和持有驾照的情况,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而拒绝给付保险金。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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