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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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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这一规定表明,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为 :最初的侵权行政机关。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没有加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经过行政复议,只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情况下,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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