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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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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机密,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对商业机密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对商业机密侵权违法所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对商业机密权利人造成破产的;(4)对商业机密权利人造成其他情况。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立案标准第一项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和经商业秘密所有者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者。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二)立案标准第二项规定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立案追究。这里导致权利人破产是指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况。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具体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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