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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的规定,饮酒驾车判断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醉酒驾驶的判断标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及检验》,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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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及检验方法》,酒后驾驶判断标准为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驾驶行为。按计算,一般喝350mL(约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后,血液酒精浓度可达0.02(20mg/100ML),即满足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役和罚款:(一)追逐竞争,情节恶劣;(二)酒后驾驶机动车;(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乘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经理对前款第三、第四项行为直接负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酒后驾车处罚标准: 2009年12月17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 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据了解,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 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酒后驾车规定: 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酒后驾车,如大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及检验方法》,酒后驾驶判断标准为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驾驶行为。按计算,一般喝350mL(约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后,血液酒精浓度可达0.02(20mg/100ML),即满足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役和罚款:(一)追逐竞争,情节恶劣;(二)酒后驾驶机动车;(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乘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经理对前款第三、第四项行为直接负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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