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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房合同未到期遇拆迁,租户可以索取合理的赔偿。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
关于给予赔偿的租住合同期限,各地区不一样的,建议你看一下你们省相关的拆迁或者租房条例。一般是5-6年。合同期限内拆迁,房屋拆迁费用及里面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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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租赁厂房的承租人不是房租,只是单纯的承租人。单纯的承租厂房和租赁土地后建设的厂房面对拆迁时补偿是截然不同的。厂房如果完全是租赁的取得的,拆迁人不会将承租人视为被拆迁人的,在谈判的时候根本不会谈到承租人的利益,而是直接跟房主进行谈判补偿的问题,最后要求承租人搬迁。这个情况当然是承租人不能接受的,因为承租人在这里会有很多的设备等,造成了很多的实际损失。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以往拆迁的法律等,租赁厂房的企业只要有营业执照并且一直按照正常经营,合法纳税,那么在面对拆迁时,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就有权利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但是,承租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是现实中比较尴尬的问题。在实际的办案中,我们一直主张租赁厂房的企业主要积极参与到房东和拆迁人的谈判中,特别是要跟拆迁人说明自己的立场,让拆迁热明确,不跟承租人谈补偿,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承租人在实际的经营中,并且还在合法的租赁期内,承租人拿不到补偿的话,肯定会争取补偿的,因此诉讼是不能避免的。更进一步的说,如果拆迁人或者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停水停电的措施逼迫搬迁,承租人完全可以提前猜拳相应的法律手段,比如诉讼保全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承租人想给拆迁人和出租人压力的话,必须要参与到拆迁谈判中,争取自己的话语权,如果企业负责人在谈判中一直不表达自己的态度,肯定不会拿到自己想要的补偿的,权益是靠争取得来的,对于正在遭遇困境的承租企业,承租人一定要积极主动,掌握好分寸,据理力争,争取自己合理的补偿,为企业东山再起积聚力量。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公租房拆迁补偿以及补偿款分配问题,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三、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呢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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