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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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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彩礼应部分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中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我国民法,离婚后,可以要求以下三种情况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支付,支付人生活困难。 因此,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返还彩色礼物。
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一般彩礼不予以退还,但是支付彩礼一方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予以退还;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应该返还彩礼。这两种情况下,具体的返还数额,需要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分手的原因以及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来综合考量。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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