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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词商标(GENERICMARK)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由于不可能起到区别出处的作用,事实上不能作为商标保护。一个有效的商标如果使用不当或...
使用近似商标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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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广告商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包括:(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使用近似商标会侵权。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文字商标而言,一般需要结合音、形、义三个方面来考察。图形商标则主要以外观为准。一般说来,商标的音、形、义有一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但还需结合使用,以市场实际赋予三者的权重具体分析。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商标侵权的重要形式。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可以。法律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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