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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其中明确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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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都做了规定,不公开的范围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但是实践中对这三者的认定常常会让人困惑。 《保密法》在定义“国家秘密”时,有这样的表述“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因此可以认为,当行政机关说某资料是国家秘密的时候,就首先要证明这个资料是经过保密程序确定的,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国家秘密。 在诉讼中该怎么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活动的性质?不同的行政活动诉讼是不一样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在行政法上叫行政活动,是个上位概念,下面可以分为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行政合同和行政立法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公开,个人能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吗?只能先申请公开,如果不批准,才可以起诉,要把主动公开转换为依申请公开。 ■在信息公开的诉讼中,当行政机关说你要的信息是不存在的时候,该由谁来举证?怎么举证?行政机关完全可以用这个办法把自己的公开信息的义务合法地免除掉。这个问题在目前的诉讼法框架下找不到解决的办法。 《条例》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很喜欢这一规定。怎样处理这个规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公开的范围之间的关系,是信息公开条例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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