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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定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处有权撤销对遗嘱的公证,但...
在有多份遗嘱时,公证过的遗嘱在证明力方面,证明效力最高,如果有多份公证过的遗嘱,以公证日期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日期最近)。也就是说:法院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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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没撤销新的遗嘱有效。公证的正规和严肃性表明其证据效力会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表现形式,应将其优先效力限定在证据法的层面上,不能据此从实体上直接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效力层级上就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于遗嘱的效力还是要回归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撤销、变更公证过的遗嘱必须要遗嘱的订立人再立一个新的公证遗嘱,需要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公证遗嘱可以撤销,遗嘱人自行撤销。《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或者变更遗嘱,遗嘱人设立的遗嘱以最终遗嘱为准。变更遗嘱的,必须在变更遗嘱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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