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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中的一种制度,它对于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对债务人有非常大的作用。那么,当我们在申请破产重整时,对于破产重整申请书...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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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申请和解的主体:债务人;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3.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根据你问的执行申请转申请破产范本如下 申请人(债权人):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债务人):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将(2017)浙执号执行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于207年月日作出(2016)浙xx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货运代理费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不愿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申请人迫不得已于2017年2月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浙执号)。但海事法院执行后,未 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申请人也不予配合对其会计账簿进行审计,此外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另有多起其他债权均已到期都无法偿还。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款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拒不提交证据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将(2017)浙执号执行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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