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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由公司偿还,不是个人欠款,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否认具体情况,即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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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对于一人公司,在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上,公司法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也就是说,当一人公司拖欠债权人款项时,债权人可以起诉一人公司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否则将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操作中,一人公司股东要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一人公司股东将随时面临被债权人起诉并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成本低廉的公司设立现有做法有效规避了一人公司的风险,将被那些想独立投资公司的创业投资者继续沿用。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为了实现独立自由开业,同时又满足原《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2人以上的要求,许多创业投资者采取了借用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亲戚的身份,合作设立公司的做法。由于这一做法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既实现了营运一人公司的目的,又有效规避了一人公司的风险,因此,还是建议注册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是指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此条为《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做出的具体规定。 所谓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 转投资势必涉及到转投资公司的权利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从法律上不加以限制,就有可能损害公司特别是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公司向其他企业的投资,必须以责任为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董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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