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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方式是应当保护子女的人身权不受侵害、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等。 2、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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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判法:若行为人不履行监护且有遗弃等恶劣情节的,按照遗弃罪,由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父母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其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父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分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父母离异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如何面对父亲的不履行监护职责方不适宜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变更其监护人和抚养人。
1、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销监护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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