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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简化审理作为一种方法只是针对具体案件而遵照简便、灵活适用的。而且在最后作判决时,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样体现了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 2.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这是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比普通程序中的审限一个半月大大缩短了,但又不能过短,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成。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审限为6个月。在这个期限范围内,法院作出判决即可。实践中因为案件较多,法官起草判决时间较长,耽误一些时间也有的。
简易开庭程序刑事案件最多一个半月。简易程序的特点: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次,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虽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不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四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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