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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发出和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发出和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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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法院管辖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题仅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将会把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组织。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收到送达后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谈话。如果被申请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照样进行骚扰、跟踪、实施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根据情况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
到法院去申请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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