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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
拘役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也可以进行折抵。《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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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也可以进行折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拘役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也可以进行折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规定,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同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的,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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