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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要件是什么

2021-10-20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危险,也就是说,对不特定的很多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的危险。二.客观要件这种罪行的客观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在道路上驾驶汽车追赶竞争,情节恶劣。因此,在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方面,必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汽车或驾驶汽车追逐竞争。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2、在空间条件下醉酒驾驶汽车或驾驶汽车追逐竞争必须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事故罪中的道路范围一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在职场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汽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也就是说允许社会汽车通行的场所可以说是道路。3、对象条件下驾驶的是汽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汽车是用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人乘坐或运输物品,进行工程专业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殊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汽车。需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4、情节条件不好,法律对情节不好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立法的意图,在繁华街区,在高速公路上等待醉汉和竞争,车上载有很多人等情况可以认为情节不好。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危险驾驶罪如果有醉酒驾驶和追逐竞争的行为,就会构成这个罪行,如果有严重的结果,就会以交通事故罪和其他罪名受到处罚。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四.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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