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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全摆脱责任,代持股东应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股东变更。 1、股权持有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投资者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然,股东以其实际持有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持有协议中明确,可以向实际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后续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可以拥有公司的所有权。出资人出资后,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所有权登记,而是以别人的名义进行登记,个人退出代理所有权时,可以将所有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或第三者,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
代持股东的退出方式是: 1、获得实际出资人同意后,通过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以及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来退出; 2、获得实际出资人同意后,通过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来退出; 3、通过解除代持股协议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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