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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司法过失的区别

2022-05-25
1、两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过失。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居民小区属于半封闭式场所,小区内的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就同时具有了通常“道路”的概念和性质, 因此,如果在小区内发生了车辆撞人事故,首先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而过失致人死亡没有地点、范围的限制。 3、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两罪在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时,侵犯的客体是重合的,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范围不限于人身伤害包括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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