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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2-08-08
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借壳意义,首次把"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命名为"重组上市",并且修订了构成"重组上市"的标准。从此,在中国凡是说"重组上市"就是指"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 1、构成"重组上市"的标准 201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对构成重组上市(即"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的标准进行了修订,总体出发点是严格标准,压缩过去一些构成"实质意义上"借壳但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处理后不构成"监管意义上"借壳交易的运作空间,尽量减少"类借壳"交易的发生。 根据修订后的标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构成重组上市: 其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其二,上市公司新控制人(即收购人)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达到一定标准(达到标准中的其中一条即触及)。 1)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这是指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2006年)规定: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根据该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控制权的认定。该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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